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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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所屬人員經銓敘有案,依本要點規定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院將其獲頒獎章事蹟與等級函請銓敘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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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第11條規定,如果司法院所屬人員在經過銓敘後符合本要點的規定而獲得獎章,司法院應將其獲得獎章的事蹟和等級函請銓敘部登記。根據銓敘部93年11月8日部法一字第0932425687號書函、銓敘部53年2月3日53台銓為參字第00533號函以及改制前行政法院50年判字第73號判決等參考資料,可找到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第11條的相關規定和引用的案例。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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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