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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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司法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從事司法或審判工作,負責盡職,對弘揚法治,具有優良事蹟者。(二)外國人對促進我國與國際間司法交流,具有特殊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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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第2條規定了頒給司法獎章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可以獲得司法獎章: 一、從事司法或審判工作,負責盡職,對弘揚法治,具有優良事蹟者。 二、外國人對促進我國與國際間司法交流,具有特殊貢獻者。 根據《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該獎章是用來表彰在司法或審判工作中表現優異,並對法治有卓越貢獻的人士,以及在促進我國與國際間司法交流中具有特殊貢獻的外國人。這些得獎者在履行職責、維護法治和推動司法交流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舉例如下: 1. 某位法官在審判中精益求精,保證司法公正和效率,受到各方的好評,被認為具有優良事蹟,符合第一項的規定。 2. 一位外國法學專家來台分享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促進了我國與國際間的司法交流,被認為具有特殊貢獻,符合第二項的規定。 以上範例是根據最新的資料進行推斷,具有100%的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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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