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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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其頒給等級,以下列標準為原則: (一)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頒給一等司法獎章 (二)法官兼院長、本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法官兼庭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法官:審判年資三十五年以上者,頒給一等司法獎章;審判年資三十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頒給二等司法獎章;審判年資二十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頒給三等司法獎章。 擔任下列職務之年資,准予併計為審判年資: (一)擔任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年資。 (二)擔任候補檢察官及試署檢察官之年資。 (三)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本院或法務部一級主管以上職務之年資。 (四)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本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或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年資。 (五)法官、檢察官調本院、法務部及其所屬各機關辦事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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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第3條的規定,司法獎章共分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個等級,頒發時以以下標準為原則: 1. 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頒發一等司法獎章。 2. 法官兼任院長、本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法官兼任庭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法官: - 審判年資達到三十五年以上者,頒發一等司法獎章。 - 審判年資達到三十年以上但不滿三十五年者,頒發二等司法獎章。 - 審判年資達到二十年以上但不滿三十年者,頒發三等司法獎章。 在計算審判年資時,可以併計以下職務擔任年資: 1. 擔任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年資。 2. 擔任候補檢察官和試署檢察官的年資。 3. 實際擔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本院或法務部一級主管以上職務的年資。 4. 實際擔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本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或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的年資。 5. 法官、檢察官調任本院、法務部及其所屬各機關辦事的年資。 範例:如果一位法官的審判年資為32年,且曾擔任檢察長職務5年,則根據本法條規定,他的總審判年資為37年,應該頒發一等司法獎章。
相關函釋 1 則
- 行政法名詞
- 懲戒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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