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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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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受懲戒、有罪判決確定、刑事訴追停職、記大過或十年內記過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請頒本獎章。 請頒人員曾受前項以外之行政懲處者,或審查委員會審查認有必要者,得酌予變更頒給等次或不予頒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一條法規,司法獎章頒給的人不能是曾受過懲戒、有罪判決確定、刑事訴追而停職、記大過或在十年內有記過以上之懲處的人。而對於曾受過行政懲處但不在前項提到的人,或者經審查委員會審查認為有必要的人,可以考慮對其頒發獎章等次進行變更,或者不予頒發獎章。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第四條

相關函釋 1

  • 懲戒名詞
  • 訴追名詞
  • 停職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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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曾受懲戒、有罪判決確定、刑事訴追而停職、記大過或十年內記過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請頒本獎章。 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