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外國人請頒本獎章,應符合第二點第二款情形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或現任國外相當本國地方法院以上審級之院長、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國外法官二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或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二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者。 (五)對於促進我國與國際間司法交流,具有顯著貢獻且聲譽卓著者。 (六)其他於法學領域有顯著貢獻者 前項頒給獎章之等級,由審查委員會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第5條的規定,外國人若要獲頒本獎章,需滿足第二點第二款情形,並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1. 曾任或現任國外相當於本國地方法院以上審級之院長或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 2. 曾任或現任國外法官二十年以上且聲譽卓著。 3. 曾任或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二十年以上且為專門著作者。 4.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 5. 對於促進我國與國際間司法交流具有顯著貢獻且聲譽卓著。 6. 其他在法學領域有顯著貢獻者。 至於該獎章的等級則由審查委員會議定。 然而,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或更多關於司法院司法獎章的相關資訊。
相關函釋 1 則
- 大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