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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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請頒本獎章者,由服務機關於其退休(職)、辭職或死亡時推薦,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推薦,但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申請停止辦案者,服務機關應於其申請同時推薦之。 外國人符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五點第一項規定請頒本獎章者,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由請頒機關填具請頒司法獎章事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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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第6條規定,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請頒獎者,其退休(職)、辭職或死亡時應由服務機關推薦,且機關首長應由上級機關推薦。但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符合規定申請停止辦案者,機關應於其申請同時推薦之。外國人符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五點第一項規定請頒獎者,應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推薦。請頒獎時,請提供請頒司法獎章事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事實表的格式如附表一。 根據司法院網站中的「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記載: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2a.aspx?expno=329 該獎章的頒給要點第6條中的內容規定了推薦方式以及所需的相關文件。
相關函釋 1 則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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