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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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院長核定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人事處處長及院長指定之適當人員組成之。 本會開會時,由副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院長不克出席或出缺時,由秘書長代理之。副院長、秘書長均不克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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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要點第7條,司法院司法獎章的頒授程序是由組成審查委員會的相關人員審查通過後,報請院長核定頒給。審查委員會由七至十一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人事處處長和院長指定的適當人員。會議由副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若副院長無法出席或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如果副院長和秘書長都無法出席,則由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代理。會議需要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才能進行,其決議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如果出席委員人數相同,則由主席做出決定。 其中,《法官選任法》第9條第4項規定,審判長在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始終充當主審的角色,而《法官選任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特別合議庭為審判案件之場所,法官人數為五人,由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人事處處長等指定之適當人員中遴選出來。所以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規,特別合議庭的組成委員人數應為五人。 资料来源: - 《法官選任法》 - 《法官選任法施行細則》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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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