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原則 第 1 條
快速跳轉
一 司法獎章之頒給,關於法官部分,因現職人員已有服務獎章、資深績優獎牌、模範公務人員甄拔及其他多項獎勵,基於不宜以同一事實再予敘獎原則,並顧及現職人員獲獎後若受懲戒或其他處分,獎章必須追回等困擾,因此,本院暨所屬各機關司法獎章之頒給,以年滿七十歲依法停止辦案 (優遇) 或辦理退休之人員為對象,並以頒給一次為原則,未滿七十歲優遇者俟年滿七十歲再行研議給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原則」第1條,該條文規定了頒發司法獎章的對象與原則。根據這項條文,司法獎章的頒給對象包括年滿七十歲依法停止辦案 (優遇) 或辦理退休的人員。並且,根據該條文所述的原則,司法獎章的頒給只會進行一次,未滿七十歲的人員會在達到七十歲之後再進行研議是否給予獎勵。 參考資料: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原則 第1條
- 懲戒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