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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9.14

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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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司法獎章之頒給,關於法官部分,因現職人員已有服務獎章、資深績優獎牌、模範公務人員甄拔及其他多項獎勵,基於不宜以同一事實再予敘獎原則,並顧及現職人員獲獎後若受懲戒或其他處分,獎章必須追回等困擾,因此,本院暨所屬各機關司法獎章之頒給,以年滿七十歲依法停止辦案 (優遇) 或辦理退休之人員為對象,並以頒給一次為原則,未滿七十歲優遇者年滿七十歲再行研議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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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司法獎章頒給等次標準,左列人員除曾受懲戒或受刑事訴追停職者不予考慮外,以資績及下列標準為原則: (一) 本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 大法官:一等。 2 庭長、委員:一等。 3 法官、評事:一等或二等 (一等:服務四十年以上者) 。 (二)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1 庭長:一等或二等 (一等:服務四十年以上者) 。 2 法官:二等或三等 (二等:服務四十年以上者) 。 (三)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1 庭長:二等或三等 (二等:服務四十年以上者) 。 2 法官:三等。 (四) 曾任各級法院院長:一等或二等。 前項請頒人員服務期間曾受行政處分者,審查委員會得酌予降低頒給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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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則請頒人員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本院暨所屬機關及法務部暨所屬機關之服務年資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原則全文共 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9.1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