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獎章之頒給,關於法官部分,因現職人員已有服務獎章、資深績優獎牌、模範公務人員甄拔及其他多項獎勵,基於不宜以同一事實再予敘獎原則,並顧及現職人員獲獎後若受懲戒或其他處分,獎章必須追回等困擾,因此,本院暨所屬各機關司法獎章之頒給,以年滿七十歲依法停止辦案 (優遇) 或辦理退休之人員為對象,並以頒給一次為原則,未滿七十歲優遇者俟年滿七十歲再行研議給獎。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9.14
廢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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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司法獎章頒給等次標準,左列人員除曾受懲戒或受刑事訴追而停職者不予考慮外,以資績及下列標準為原則:
(一) 本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 大法官:一等。
2 庭長、委員:一等。
3 法官、評事:一等或二等 (一等:服務四十年以上者) 。
(二)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1 庭長:一等或二等 (一等:服務四十年以上者) 。
2 法官:二等或三等 (二等:服務四十年以上者) 。
(三)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1 庭長:二等或三等 (二等:服務四十年以上者) 。
2 法官:三等。
(四) 曾任各級法院院長:一等或二等。
前項請頒人員服務期間曾受行政處分者,審查委員會得酌予降低頒給等次。
三 前則請頒人員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本院暨所屬機關及法務部暨所屬機關之服務年資為限。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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