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原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 前則請頒人員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本院暨所屬機關及法務部暨所屬機關之服務年資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原則第3條,在計算人員的服務年資時,僅考慮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以及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的服務年資。這表示只有在這些機構工作的年資才會納入計算。這條法規適用於頒發司法獎章時的人員選擇和評定標準。 參考資料: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原則(97.01.24) 範例:如果某人曾在中央機關服務7年,然後轉到司法院工作5年,再轉到法務部工作2年,那麼在計算該人的服務年資時,只考慮司法院和法務部的年資,共計7年+2年=9年。這個人的中央機關服務年資不納入計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