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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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民事上訴事件,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 本院辦理刑事上訴案件,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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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1條,最高法院在辦理民事上訴案件時,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作為判決的基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而在辦理刑事上訴案件時,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的基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4條之規定。這表示最高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必須以已經確定的事實為依據,進行審理判決。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審判的正確性和一致性。 例如,如果最高法院在審理一個民事上訴案件時,原審法院已經確定了被告的過失行為,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應該以這個確定的事實為基礎,進行法律的適用和判決的確定。同樣地,在刑事上訴案件中,如果第二審法院已經確定了被告的犯罪事實,最高法院應以這個確定的事實作為判決的基礎,進行相應的判決制定。 以上所示的資料並未具體提及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1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訊息。
- 上訴名詞
- 第四百七十六條條文
- 第三百九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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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