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二、民事事件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如僅該判決所敘理由微有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結果相同者,應儘可能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由本院增損理由,予以維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2條,當民事事件以第二審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基礎時,如果該判決中的理由稍有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結果相同的話,應儘可能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9條第2項的規定,由最高法院增加它的判決理由,來維持原先的結果。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2條 -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第四百八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