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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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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事件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情形外,如第二審訴訟程序違法部分未經採為判決基礎或已因捨棄責問權視為已經補正者,即難謂其違法與判決之結果有影響,仍應增損理由,予以維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3條指出,在民事案件中,除非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規定的情形,如果第二審的訴訟程序違法部分未被當作判決基礎或已被視為已經補正,則很難說這種違法行為與判決結果有影響,因此應該保留該判決。 根據最高法院的觀點,如果第二審的判決本身並沒有違法,只是訴訟程序違反了相關法規,但這個違法的部分並沒有對判決本身產生任何影響,那麼最高法院仍然會保留該判決。换言之,即便訴訟程序有一些不合規定的違法部分,只要該違法部分未影響判決結果,那麼該判決仍然是有效的。然而,此處並未提及具體舉例,可供參考的資料難以確認。

  • 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
  • 捨棄名詞
  • 責問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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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民事事件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情形外,如第二審訴訟程序違法部分未經採為判決基礎或已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