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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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刑事案件原判決未記載事實,或所載事實不明,影響事實之確定,無可據為裁判者,不在本院自行判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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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4條提到了原判決未記載事實或所載事實不明,影響事實之確定的情況,此時該判決不在最高法院自行判決之列。這意味著如果原判決缺乏明確的事實記載,或事實記載有誤,導致無法確定事實的情況,最高法院將無法依據該判決做出裁決。具體的參考資料和相關範例需要進一步查閱最高法院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 刑事案件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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