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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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認為民、刑事案件上訴有理由,且原審判決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為裁判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廢棄或撤銷自為判決,如其違誤於判決主旨並無出入者,無須改判,於判決理由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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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5條,當最高法院認為民、刑事案件上訴有理由,且原審判決雖然違背法令,但不影響事實確定並可作為裁決的情況下,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的部分作廢棄或撤銷自為判決,若違誤只限於判決主旨而沒有其他問題,則無需進行改判,但應在判決理由中加以說明。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最高法院於1988年公布的《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該項法律文件中記載了最高法院處理民刑事案件時的注意事項和細則。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最高法院對案件的審查和處理能夠遵守法律的準則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舉一個與該法規有關的範例,假設某案件當事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理由充分且原審判決違反法令,但不影響事實確定,最高法院就應該對原審判決經上訴的部分作出撤銷自為判決的決定,如果判決主旨沒有其他問題,無需改判並在判決理由中加以說明。
- 刑事案件名詞
- 上訴名詞
- 法令名詞
- 裁判名詞
- 撤銷名詞
- 自為判決名詞
- 違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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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