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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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廢棄或撤銷原審法院裁判發回更審者,儘可能就應調查之事項詳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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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款強調了最高法院在廢棄或撤銷原審法院裁判並發回更審時的注意事項。根據資料提及,最高法院在進行相關判決時應儘可能對應該案件中應調查的事項提供詳細的指示。這意味著最高法院應該對案件中需要進一步調查的事項進行具體指示。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官方網站,最高法院相關法規。
- 撤銷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裁判名詞
- 發回更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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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