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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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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民、刑事庭書記科應將該庭判決正本,逐件按月抽送二份至資料科分析建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最高法院在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時,根據注意事項第 7 條的規定,書記科應將該庭判決正本,逐件按月抽送二份至資料科進行分析和建檔。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統計和保存判決案件的資料,以供未來參考和研究。在實際操作中,應按月進行抽送,並將判決正本交給資料科進行相關的分析和建檔工作。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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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本院民、刑事庭書記科應將該庭判決正本,逐件按月抽送二份至資料科分析建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