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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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民、刑事庭書記科應將該庭判決正本,逐件按月抽送二份至資料科分析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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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最高法院在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時,根據注意事項第 7 條的規定,書記科應將該庭判決正本,逐件按月抽送二份至資料科進行分析和建檔。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統計和保存判決案件的資料,以供未來參考和研究。在實際操作中,應按月進行抽送,並將判決正本交給資料科進行相關的分析和建檔工作。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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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