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上訴為不合法: (一)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提起上訴,而其所得受之上訴利益額,未達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 (二)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提起附帶上訴者。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10條,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的不合法情形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情況一: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提起上訴,但其所得受之上訴利益額未達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這意味著在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原告從上訴中沒有獲得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額數的上訴利益,則該上訴就被視為不合法。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在上訴中要求賠償一筆金額,但最終上訴審判決只判決賠償金額低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的最低額度,原告就不能以該判決為理由提起上訴。 二、情況二: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第三審上訴提起附帶上訴者。這表示在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有當事人對第三審的附帶民事訴訟決定提起額外上訴,這個上訴也視為不合法。 根據最高法院的裁判書,不具體提及參考資料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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