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抗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法: (一)無抗告權之人提起抗告者。 (二)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抗告者。 (三)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定或通常訴訟程序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上訴利益額數以下者或雖在上開額數以上,但非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 (四)抗告已逾不變期間者。 (五)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六)對於抗告法院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者。 (七)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定抗告者。但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不在此限。 (八)已撤回抗告或捨棄抗告權者。 (九)對於抗告提起附帶抗告者。 (十)對於指揮言詞辯論之各裁定抗告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七十二條)。 (十一)對禁止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提起抗告者。 (十二)審判長命補正書狀程式或其他訴訟要件欠缺之裁定抗告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十三)對於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項)(九十三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抗告雖不合法,仍應與上訴案一併送本院。)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11條,抗告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法: 1. 無抗告權之人提起抗告。 2. 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抗告。 - 範例:當事人對於一項裁定提起抗告,但該裁定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因此不符合合法抗告的條件。 3.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定或通常訴訟程序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上訴利益額數以下者或雖在上開額數以上,但非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者。 - 範例:當一案件涉及簡易訴訟程序且訴訟標的金額低於上訴利益額數,當事人提起抗告時未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因此不符合合法抗告的條件。 4. 抗告已逾不變期間者。 - 範例:當事人提起抗告時,抗告已超過不變期間,因此不符合合法抗告的條件。 5. 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 範例:當事人在抗告時未及時繳納裁判費,且在指定期限內未補正,因此不符合合法抗告的條件。 6. 對於抗告法院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者。 - 範例:當一案件的抗告被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為由駁回,當事人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因此不符合合法抗告的條件。 7.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定抗告者。 - 範例:當一案件涉及第二審法院對假執行做出之裁定,當事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但抗告對於該裁定之不合法抗告裁定不在此限。 8. 已撤回抗告或捨棄抗告權者。 - 範例:當事人在抗告的過程中決定撤回抗告或捨棄抗告權,因此不符合合法抗告的條件。 9. 對於抗告提起附帶抗告者。 - 範例:當一案件涉及抗告並附帶其他抗告事項,當事人對該抗告提起附帶抗告,因此不符合合法抗告的條件。 10. 對於指揮言詞辯論之各裁定抗告者。 - 範例:當一案件涉及指揮言詞辯論所作出之各裁定,當事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因此不符合合法抗告的條件。 11. 對禁止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提起抗告者。 - 範例:當一案件涉及禁止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所做出之裁定,當事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因此不符合合法抗告的條件。 12. 審判長命補正書狀程式或其他訴訟要件欠缺之裁定抗告者。 - 範例:當一案件中審判長對於補正書狀程式或其他訴訟要件有欠缺之處所做出之裁定,當事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因此不符合合法抗告的條件。 13. 對於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者。 - 範例:當一案件的判決已根據法律程序進行上訴,當事人對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的裁定提起抗告,因此不符合合法抗告的條件。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437條、第450條、第466條、第495條之1、第484條、第196條至第201條、第203條至第208條、第210條、第270條、第272條、第395條第2項及第3項、第232條第3項、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第9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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