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對本院裁定不服,聲請再審者,於調取全卷後分案。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1條,當對最高法院的裁定不服,要求再審的申請人,在調取全案後應分案處理。具體來說,再審的案件將被獨立分配給審查該案件的法官處理。這樣可以確保對於再審請求的公正審查和處理。根據相關調查,目前並未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法案範例與這一法條有直接關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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