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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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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計算期間及扣除在途期間,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應扣除期間: 1.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之次日代之。 2.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二)不扣除期間: 1.當事人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 2.當事人雖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而受有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 3.限期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並法定期間,除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以職權酌予伸長外,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4.補正期間,如未經裁定延展,而當事人不於期間內為其應為之訴訟行為者,自應發生一定之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2條的規定: 1. 根據條文中的「應扣除期間」,計算期間時應注意以下兩項: a. 如果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下一個工作日代替。 b.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時,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在途期間。 2. 根據條文中的「不扣除期間」,以下情況不需要扣除在途期間: a. 當事人居住在法院所在地。 b. 當事人雖不住在法院所在地,但由特別委任的訴訟代理人居住在法院所在地。 c. 限期要求當事人補繳裁判費的情況,除非法院或審判長根據職權考慮情況給予延長,否則不需要扣除在途期間。 d. 補正期間,如果未經裁定延長,且當事人在期間內沒有進行應該執行的訴訟行為,則自動產生一定的效果。 以上是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2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來自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2條本身。

  • 在途期間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特別委任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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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22 條規定:「二十二、計算期間及扣除在途期間,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應扣除期間: 1.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