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計算期間及扣除在途期間,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應扣除期間: 1.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之次日代之。 2.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二)不扣除期間: 1.當事人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 2.當事人雖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而受有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 3.限期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並非法定期間,除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以職權酌予伸長外,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4.補正期間,如未經裁定延展,而當事人不於期間內為其應為之訴訟行為者,自應發生一定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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