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代理權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有數人,而收受裁判正本之日期先後不一者,其期間之計算,以最先送達之日為準。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4條的規定,當訴訟代理人沒有受到限制且有多人時,如果收到判決書正本的日期不一致,則計算期限時以最先收到正本的日期為準。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期限的計算是以最早的收到日期為依據,以避免不同代理人收到判決書的時間不同而造成期限計算上的困難。 例如,在一個案件中,有兩個訴訟代理人A和B,案件的判決書正本分別於8月1日送達給他們。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以最先收到正本的日期為準,因此,無論是A還是B都應將8月1日視為計算期限的起始日期,而不管他們是否在同一天收到判決書。這樣的計算方式確保了期限計算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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