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代理權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收受裁判之日,先後不一者,其期間之計算,以最先送達之日為準。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5條,在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未受限制的情況下,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收受裁判書的時間如果不一致,則期間的計算以最先送達的日期為準。這意味著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在收到裁判書之後,需要立即確認最先收到裁判書的日期,並從該日期開始計算相關期限。 一個相關的範例可以是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在同一天向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送達了裁判書,當事人於該天立即收到了裁判書,而訴訟代理人在隔天才收到裁判書,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儘管訴訟代理人的收到日期較遲,但期間的計算仍以當事人最先收到裁判書的日期為準。因此,相關的期限將從當事人最先收到裁判書的那一天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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