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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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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訴訟進行中,有應送達於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文書者,以郵務送達或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6條規定,在訴訟進行中,如果需要將文書送達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可以透過郵務送達或者向送達地地方法院委託送達。這表示,當法院需要將相關法律文件送達給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士時,可以使用郵政部門進行送達,或者委託地方法院代為送達。這樣做可以確保文件的有效送達,以保證當事人在訴訟中有得知重要資訊的權益。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p1.aspx?siteid=cchcounselor&menuid=33033)

  • 送達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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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26 條規定:「二十六、訴訟進行中,有應送達於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文書者,以郵務送達或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