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訴訟進行中,有應送達於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文書者,以郵務送達或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6條規定,在訴訟進行中,如果需要將文書送達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可以透過郵務送達或者向送達地地方法院委託送達。這表示,當法院需要將相關法律文件送達給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士時,可以使用郵政部門進行送達,或者委託地方法院代為送達。這樣做可以確保文件的有效送達,以保證當事人在訴訟中有得知重要資訊的權益。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p1.aspx?siteid=cchcounselor&menuid=3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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