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送達文書,應按應受送達人之人數送付,惟向當事人數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數人內之一人為送達者,得祇送付文書一件。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27 條規定,送達文書時,應根據應受送達人的人數進行送達,但如果對於當事人而言,有多個共同的訴訟代理人,則只需要向其中一人送達即可。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的明文規定,該條規定指出當事人可以有多個訴訟代理人,並且每個訴訟代理人都有收受文書送達的權利。所以,如果對於同一當事人而言,概括委任了多個訴訟代理人,則每個訴訟代理人都有收受文書送達的權利,只要其中一人收到了文書,即視為合法送達生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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