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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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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當事人有數人而代收送達人祇一人者,送付文書以當事人之數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8條規定,當當事人有多人而代收送達的人只有一人時,送達文書的數量應按照當事人的人數來決定。具體而言,如果有兩位當事人並且只有一個代收送達人,則應該將兩份文書送達給代收送達人。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1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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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28 條規定:「二十八、當事人有數人而代收送達人祇一人者,送付文書以當事人之數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