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當事人有數人而代收送達人祇一人者,送付文書以當事人之數為準。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8條規定,當當事人有多人而代收送達的人只有一人時,送達文書的數量應按照當事人的人數來決定。具體而言,如果有兩位當事人並且只有一個代收送達人,則應該將兩份文書送達給代收送達人。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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