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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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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未依送達證書上之記載為送達,或送達顯不合法,或送達顯有疑義者,應函原法院調查,或囑其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9條,如果送達證書上的記載不符合實際的送達情形,或者送達的方式明顯不合法,或者送達存在疑義,就應該函告原審法院進行調查,或者要求其補正。 這表示當疑問或爭議出現在送達程序中,最高法院應根據這項規定向原審法院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調查以解決疑義,或要求其補正送達程序以確保合法性。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送達程序的正確執行,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9條。

  • 送達證書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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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29 條規定:「二十九、未依送達證書上之記載為送達,或送達顯不合法,或送達顯有疑義者,應函原法院調查,或囑其補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