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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訴訟標的,應依上訴聲明範圍內,就財產權上訴利益額數,與財產權分別計徵。 (一)財產權事件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至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辦理。 (二)非財產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 (三)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二項) (四)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五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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