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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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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訴訟標的之價額,如有疑義或爭執時,應先函請原法院代為調查,或依法鑑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1 條,當訴訟標的的價額有疑義或爭執時,法院應先函請原法院代為調查或者依法進行鑑定。這表示在訴訟中,如果雙方對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有不同的解釋或爭議,法院可以向原法院請求進行調查,或根據相關法律要求進行鑑定,以確定訴訟標的的價額。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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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1 條規定:「三十一、訴訟標的之價額,如有疑義或爭執時,應先函請原法院代為調查,或依法鑑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