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訴訟標的之價額,如有疑義或爭執時,應先函請原法院代為調查,或依法鑑定。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1 條,當訴訟標的的價額有疑義或爭執時,法院應先函請原法院代為調查或者依法進行鑑定。這表示在訴訟中,如果雙方對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有不同的解釋或爭議,法院可以向原法院請求進行調查,或根據相關法律要求進行鑑定,以確定訴訟標的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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