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標的計算困難或不能鑑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辦理。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2條,當訴訟標的的計算困難或無法確定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的規定辦理。根據該法律規定,法院在無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所規定的程序確定訴訟標的的價格時,可以根據同條第3項的規定,根據其職權進行調查證據,以確定訴訟標的的價格。相反地,如果法院無法根據其職權進行調查證據以計算訴訟標的的價格,那麼僅依靠當事人的陳述或證據來確定訴訟標的的價格是不允許的。根據以上參考資料,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例如如果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有個訴訟標的的價格無法明確確定,法院可以根據職權進行調查證據來計算訴訟標的的價格,而不僅僅依賴當事人未提供鑑定或舉證來證明訴訟標的價格無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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