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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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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同造二人以上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合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3條,當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這意味著當多個當事人一起提起上訴時,其上訴利益需一併考慮。這條規定確保了在這種情況下上訴利益的公平性和精確性。 舉例來說,假設有兩名原告對於同一案件的判決不滿,他們分別提起上訴並聲稱受到了損失。根據該條規定,法院應該將這兩個原告的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以確定他們的利益是否符合上訴的門檻。這樣做可以確保對於多方上訴案件的處理公平和一致。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3條

  • 上訴名詞
  • 上訴利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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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3 條規定:「三十三、同造二人以上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合併計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