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同造二人以上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合併計算。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3條,當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這意味著當多個當事人一起提起上訴時,其上訴利益需一併考慮。這條規定確保了在這種情況下上訴利益的公平性和精確性。 舉例來說,假設有兩名原告對於同一案件的判決不滿,他們分別提起上訴並聲稱受到了損失。根據該條規定,法院應該將這兩個原告的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以確定他們的利益是否符合上訴的門檻。這樣做可以確保對於多方上訴案件的處理公平和一致。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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