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下列上訴事件免徵裁判費: (一)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但當事人對於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第一次應繳之裁判費尚未繳納或未繳足額者,應退還原審法院,俾命第一次上訴人繳(徵)足。 (二)准予訴訟救助者。 (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移送之租佃爭議事件判決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者。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即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之訴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第二項)(五)其他依特別法規定免徵裁判費者。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4條規定了幾種情況下可以免徵裁判費。根據這些規定: 一、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但當事人對於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第一次應繳之裁判費尚未繳納或未繳足額者,應退還原審法院,俾命第一次上訴人繳(徵)足。 這表明在案件被發回或發交更審,再次提起上訴時,若原審法院已經收取了第一次的裁判費但尚未完全繳納或未繳納,原審法院應退還裁判費給上訴人,並要求其補繳足夠的裁判費。 二、准予訴訟救助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2項,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之訴也可以免徵裁判費,這是根據特別法規定的。 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移送之租佃爭議事件判決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者。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在耕地租佃爭議事件中,若判決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可以免徵裁判費。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3規定請求,即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之訴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3的規定,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若提起不作為之訴,可以免徵裁判費。 五、其他依特別法規定免徵裁判費者。 這條規定是指其他特別法規中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免徵裁判費。 總之,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4條的規定,有幾種情況下可以免徵裁判費,如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准予訴訟救助、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移送之租佃爭議事件判決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3規定請求、以及其他依特別法規定免徵裁判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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