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四、下列上訴事件免徵裁判費: (一)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但當事人對於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第一次應繳之裁判費尚未繳納或未繳足額者,應退還原審法院,俾命第一次上訴人繳(徵)足。 (二)准予訴訟救助者。 (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移送之租佃爭議事件判決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者。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即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之訴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第二項)(五)其他依特別法規定免徵裁判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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