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下列租佃爭議上訴事件,應徵裁判費: (一)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基於調解調處為耕地租佃委員會駁回,或該會拒不移送,或於移送前逕行起訴,均不能免徵。 (二)出租人基於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對承租人終止租約收回土地者。 (三)不遵照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而另行起訴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三十五、下列租佃爭議上訴事件,應徵裁判費: (一)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基於調解調處為耕地租佃委員會駁回,或該會拒不移送,或於移送前逕行起訴,均不能免徵。 (二)出租人基於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對承租人終止租約收回土地者。 (三)不遵照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而另行起訴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