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下列租佃爭議上訴事件,應徵裁判費: (一)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基於調解調處為耕地租佃委員會駁回,或該會拒不移送,或於移送前逕行起訴,均不能免徵。 (二)出租人基於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對承租人終止租約收回土地者。 (三)不遵照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而另行起訴者。
依照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5條的規定,以下是對每個款項的解釋: (一)逕行起訴的租佃爭議上訴事件,不論是基於調解調處被耕地租佃委員會駁回、該會拒不移送,或移送前被逕行起訴的,都需要徵收裁判費用。 舉例:當事人在耕地租佃委員會駁回調解調處後,直接進行起訴。根據這個款項的解釋,這種情況下必須徵收裁判費用。 (二)出租人基於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的規定,對承租人終止租約收回土地的租佃爭議上訴事件。 舉例:出租人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的規定,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後,承租人對此進行上訴。根據這個款項的解釋,這種情況下需要徵收裁判費用。 (三)不遵照行政機關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所作的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而另行起訴的租佃爭議上訴事件。 舉例:在行政機關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的耕地准否收回自耕與調處進行處理後,當事人不遵從這個決定而另外進行起訴。根據這個款項的解釋,這種情況下需要徵收裁判費用。 以上解釋參考了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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