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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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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聲請退還裁判費者,除本院應處理部分外,應移送收費法院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6 條,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提出退還裁判費的聲請時,除了最高法院需要處理的部分之外,還應將這些案件轉交給負責收費的法院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6 條

  • 第八十三條條文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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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6 條規定:「三十六、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聲請退還裁判費者,除本院應處理部分外,應移送收費法院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