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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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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訴訟程序之停止,如無承受訴訟之聲明,應請原法院調查有無依法應承受訴訟之人,及其姓名、年齡、住址,有無法定代理人並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暨其與本人之關係。應承受之人如為法人,則法人之名稱、事務所,並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齡、住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7條的規定,如果訴訟程序需要停止,但沒有承受訴訟的聲明,原法院應請調查是否有依法應承受訴訟的人,並且記錄其姓名、年齡、住址,是否有法定代理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年齡、住址,以及他們與當事人的關係。如果應承受訴訟的人是法人,則應該記錄法人的名稱、事務所,以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年齡、住址。 作為教授的我沒有具體的案例資料可以提供,建議在尋找關於訴訟程序停止的相關法律資料時可以參考最高法院或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判例或裁判書。

  • 承受訴訟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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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7 條規定:「三十七、訴訟程序之停止,如無承受訴訟之聲明,應請原法院調查有無依法應承受訴訟之人,及其姓名、年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