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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七、訴訟程序之停止,如無承受訴訟之聲明,應請原法院調查有無依法應承受訴訟之人,及其姓名、年齡、住址,有無法定代理人並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暨其與本人之關係。應承受之人如為法人,則法人之名稱、事務所,並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齡、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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