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應由原法院裁定者,應送原法院調查辦理。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8條,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應由原法院裁定者,應送原法院進行調查辦理。 這表示當事人在聲明承受訴訟時,如果需要原法院進行裁定的話,就需要將聲明送至原法院進行調查辦理。具體的審查應辦事項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裁判書或判決書。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8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