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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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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案件繫屬第三審後,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應先分案,依職權命為承受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9條,當一個案件經過第三審後,如果當事人沒有聲明願意承受訴訟,法院應當先將案件進行分案,然後按照職權決定誰來承受訴訟。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即使當事人不願意承受訴訟,法院仍然可以進行審判。這樣可以避免因當事人的不合作而導致案件的延遲或無法解決。 這個條文的範例可能是在案件經過第三審後,被告不願意再繼續參與訴訟,但原告仍然希望能夠繼續訴訟。這時法院就會根據職權決定是否將案件分案,並指定其他當事人來承受訴訟。

  • 繫屬名詞
  • 承受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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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9 條規定:「三十九、案件繫屬第三審後,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應先分案,依職權命為承受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