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案件繫屬第三審後,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應先分案,依職權命為承受訴訟。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9條,當一個案件經過第三審後,如果當事人沒有聲明願意承受訴訟,法院應當先將案件進行分案,然後按照職權決定誰來承受訴訟。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即使當事人不願意承受訴訟,法院仍然可以進行審判。這樣可以避免因當事人的不合作而導致案件的延遲或無法解決。 這個條文的範例可能是在案件經過第三審後,被告不願意再繼續參與訴訟,但原告仍然希望能夠繼續訴訟。這時法院就會根據職權決定是否將案件分案,並指定其他當事人來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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