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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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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曾經准予訴訟救助者,其效力及於上訴審,但於反訴再審之訴及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而生之新訴,均無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40條,一旦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該訴訟救助的效力將及於上訴審。然而,對於反訴、再審之訴以及因訴的變更或追加而產生的新訴,這些訴訟救助是無效的。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40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 上訴名詞
  • 反訴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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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40 條規定:「四十、曾經准予訴訟救助者,其效力及於上訴審,但於反訴、再審之訴及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而生之新訴,均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