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於保全程序准予訴訟救助者,其效力不及於本訴。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41條,於保全程序准予訴訟救助的裁定,其效力僅限於保全程序,不及於原本訴訟。意即,當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此裁定對於主審案件並無影響,僅適用於保全程序而已。然而,本文未提供具體例子討論保全程序准予訴訟救助的效力,無法進一步闡述其運用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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