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訴除不能補正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命補正: (一)上訴不合程式者。 (二)當事人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訴訟代理權欠缺者。 (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6條的規定,當上訴不符合程序要求或違反程式,或者當事人在提起上訴時欠缺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或訴訟代理權,或者在上訴程序中存在應繳裁判費未缴納或其他不合法情形時,法院應命令當事人補正。 例如,在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提起上訴且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提出上訴理由(第一款),或在自訴程序中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並且第一審法院未命令補正而直接作出判決(第二款),這些情況下,法院應命令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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