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撤回上訴狀一經提出,應即迅將撤回上訴狀繕本送達他造,並通知撤回之當事人發還卷宗,本案予以銷號(他結)。 訴之撤回,他造於收受撤回書狀之送達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受選定人限制為捨棄、撤回之被選定人,不得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 撤回書狀到院已在本院評決之後者,仍應將撤回書狀送庭辦理。 抗告、再審,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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