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於移送民事庭後,始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期間,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十日。 (二)刑事已上訴第三審並敘述上訴理由者,其附帶民事訴訟得予援用。(三)刑事上訴第三審未敘理由,亦未於法定十日期間補提理由狀,附帶民事訴訟又未另具理由者,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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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於移送民事庭後,始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期間,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十日。 (二)刑事已上訴第三審並敘述上訴理由者,其附帶民事訴訟得予援用。(三)刑事上訴第三審未敘理由,亦未於法定十日期間補提理由狀,附帶民事訴訟又未另具理由者,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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