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於移送民事庭後,始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就下列各項審查之: (一)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期間,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十日。 (二)刑事已上訴第三審並敘述上訴理由者,其附帶民事訴訟得予援用。(三)刑事上訴第三審未敘理由,亦未於法定十日期間補提理由狀,附帶民事訴訟又未另具理由者,為不合法。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8條的規定: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期間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十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的規定,上訴期間從送達判決書後計算。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五十號判例意旨,刑事庭移送民事庭的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後的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二)如果刑事已上訴第三審並敘述上訴理由的情況下,可以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予以援用。這表示刑事上訴的理由可以同時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使用。 (三)如果刑事上訴第三審沒有敘述理由,並且在法定的十日內也沒有補提理由書,而附帶民事訴訟中又沒有另外陳述理由,這種情況被視為不合法。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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