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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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事項依最高法院(下稱本院)處務規程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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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1條是根據最高法院的處務規程第40條第2項所制定的。由於缺乏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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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