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上訴或抗告案件,本院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或執行檢察官之職務者,應自行迴避。所謂本院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法官參與前審即下級審之裁定或判決者而言,如僅參與下級審言詞辯論而未參與裁定或判決,依法即毋庸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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