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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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送達文書以郵務送達或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並應按受送達人之人數送付,當事人有數人而代收送達人祇有一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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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16條規定,送達文書的方式可以是郵務送達或向送達地地方法院委託進行送達。根據這條規定,送達時應根據受送達人的數量進行送達,如果當事人有多人,而代收送達人只有一人,則也可以進行代收送達。 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的資料統計,過去的判決書中有許多案件是使用郵務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這種方式可以在沒有直接接觸到當事人的情況下進行送達,節省了時間和人力。此外,有些案件中,當事人有多人,但只要其中一人收到了送達文件,就可以被視為達到了送達的效果。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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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