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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期間起算及扣除在途期間,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期間起算: 1.於一定期間內應為訴訟行為者,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算。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2.上訴期間應自當事人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得獨立上訴之人或原審之代理人辯護人之上訴期間亦同。 3.囑託部隊或監所長官送達時,應以應受送達人本人收受送達時始生效力。 4.羈押監所之被告,提出上訴狀於監所長官之日,視為已經上訴。提出抗告狀者亦同。 (二)應扣除在途期間: 1.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2.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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