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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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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間起算及扣除在途期間,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期間起算: 1.於一定期間內應為訴訟行為者,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算。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2.上訴期間應自當事人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得獨立上訴之人或原審之代理人辯護人之上訴期間亦同。 3.囑託部隊或監所長官送達時,應以應受送達人本人收受送達時始生效力。 4.羈押監所之被告,提出上訴狀於監所長官之日,視為已經上訴。提出抗告狀者亦同。 (二)應扣除在途期間: 1.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2.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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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15條: 一、期間起算: 1.於一定期間內應為訴訟行為者,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算。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項 範例: 如果一份法院文件是通過寄信的方式送達,則收件人從收到信件的次日起,即算是收到文件,並在此日起算期間。 2.上訴期間應自當事人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得獨立上訴之人或原審之代理人、辯護人之上訴期間亦同。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 範例: 如果被告在法院正式通知審判結果的次日起,有十日的時間提起上訴。 3.囑託部隊或監所長官送達時,應以應受送達人本人收受送達時始生效力。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 範例: 當被告在監獄羈押期間提出上訴狀時,即視為已經提起上訴。 二、應扣除在途期間: 1.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項 範例: 如果訴訟期限的最後一天是週末或假日,則期限將自動延長到下一個工作日。 2.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項 範例: 如果當事人的住所或辦公地點不在法院所在地,則在計算法定期限時,應扣除當事人在途的時間。 根據以上條文和相關解釋案例,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15條規定了解法定期間起算和在途期間的計算方式,以確保訴訟行為人的權益受到保護。

  • 在途期間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送達名詞
  • 上訴期間名詞
  • 獨立上訴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上訴狀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狀名詞
  • 期日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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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5 條規定:「十五、期間起算及扣除在途期間,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期間起算: 1.於一定期間內應為訴訟行為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