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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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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刑事聲請或本院依職權裁定之案件,其程序是否具備,應否命為補正,悉由承辦庭逕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14條,對於刑事聲請或本院依職權裁定之案件,是否具備程序,以及是否需要補正,應由承辦庭逕行辦理。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刑事案件的程序正確性,由承辦庭負責審查案件的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如果程序不符合要求,承辦庭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補正,以確保程序的正確性。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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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刑事聲請或本院依職權裁定之案件,其程序是否具備,應否命為補正,悉由承辦庭逕行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