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十四、刑事聲請或本院依職權裁定之案件,其程序是否具備,應否命為補正,悉由承辦庭逕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14條,對於刑事聲請或本院依職權裁定之案件,是否具備程序,以及是否需要補正,應由承辦庭逕行辦理。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刑事案件的程序正確性,由承辦庭負責審查案件的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如果程序不符合要求,承辦庭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補正,以確保程序的正確性。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14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