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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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非常上訴非對於確定判決,以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理由書於本院者,為不合法。 對與判決有同等效力之實體裁定於確定後如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之期間,並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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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3 條,非常上訴是指以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所進行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根据该条款规定,非常上訴只适用于確定判決以及具有同等效力的實體裁定,即对于非判決性的裁定,如被定罪与否的裁定、减刑裁定等,是不能提起非常上訴的。非常上訴的提起并没有时间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内提出。 根据这一解释,假设某案件中出现了一项具有同等效力的實體裁定,而该裁定被认为违反了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非常上訴程序提起非常上訴,要求最高法院重新审查该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将以最初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但对于非常上訴所指摘的犯罪事实部分,并不需要重新进行言詞辯論的调查,如果可以确认其违背法律的情况,并且在判断裁定对判决结果产生明显影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定该裁定违背了法律,并对此进行审查。此外,根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解释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意旨,法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的事项,而非常上訴裁定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将会对事实的确认和判决的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如果最高法院认为非常上訴是有理由的,就会根据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进行裁定。 由上述解释可知,根据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五條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在进行非常上訴的审查时,将以原判決所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于非常上訴所指摘的犯罪事实部分,只需在判断裁定是否违背法律的情况下,确认其是否对裁定产生明显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自身权力审查的范围,判断是否有理由进行非常上訴。如果法院认为非常上訴是有理由的,法院将依据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的规定对原裁定进行进行裁定。
- 非常上訴名詞
- 非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法令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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