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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對於本院確定判決,除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外,逕向本院聲請再審者,應將聲請再審書狀及其附件轉送原第二審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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