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對於本院確定判決,除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外,逕向本院聲請再審者,應將聲請再審書狀及其附件轉送原第二審法院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法律系教授的解释,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审查应办事项第12条规定,对于最高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除非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款第5项的情形,否则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将再审申请书及其附件转送给原第二审法院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有被告重要的权益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或案件中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审查應辦事項》。
- 確定判決名詞
- 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聲請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