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管制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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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刑事案件自第一審法院收案之日起,至本院收案之日止,已逾五年尚未確定者,均應視為久懸未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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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管制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民、刑事案件自第一審法院收案之日起,至最高法院收案之日止,已逾五年尚未確定者,都應被視為久懸未結案件。這意味著這些案件的審理時間已經超過合理規定,需要特別注意。具體而言,在久懸未結案件的處理中,最高法院應該確保相關法律程序的持續進行,避免進一步延誤案件審理的時間。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務部「最高法院管制久懸未結刑事案件作業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3.aspx?stage=04&menu_id=861&lgid=78c3257a-5d1a-4430-aafe-82b761e2ca15&s=9a0ADD64D7EF233E&o=6008D3EBBFF0ABD2 - 司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選任法官甄試結果及公告」,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twnp08_001.aspx?stage=03&menu_id=400&lgid=402B0667322A4AA4&s=3E1EF23B4C0DDEE2&o=AB7A5D59970CA6C2
- 刑事案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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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